更新时间:2024-02-19 20:07:52作者:佚名
预收账款保理会计处理
(一)无追讨权保理
在无追讨权保理形式下,保理商承当缴纳预收账款的风险,即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预收账款的转让方承当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等损失.
因此,保理商在订购预收账款时,常常要按一定比列预留一部份,备抵转让方应承当的折扣,折让和退回等损失.待实际发生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时,再给以入帐.
在会计处理上,预收账款的转让方按实际收到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账戶,按支付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按保理商预留的尾款借记“其他预收款”账戶,按预收账款的帐面价值贷记“应收账款”账戶.
(二)有追讨权保理
在有追讨权保理形式下,保理商对卖方未能偿债的预收账款具有追讨权.假如预收账款的债权人到期未能清偿,转让方(买方)应承当向保理商偿债的责任.
已转让预收账款上发生的任何减值损失也由转让方承当.
在处理有追讨权保理业务时,须要判定其业务的实质是销售还是欠款.
日本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fas77中规定,只有当以下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能够将转让的预收账款作销售处理,否则,只能视为欠款业务.
这三个条件是:①出售方舍弃对应要债款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②出售方可以合理地恐怕其对保理商的义务;③保理商不能要求转让方重新购回应要债款.
若果按销售业务处理,在转让时注销预收账款,同时将保理商缴纳的手续费确觉得当期费用.
若果按欠款业务处理,转让时不能注销预收账款,而另设一个账戶“已转让预收账款”,待预收账款已全部得到偿还时,与相应的“应收账款”账戶同时注销,保理商缴纳的手续费则作为融资成本,在预收账款持有期内折旧.
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
在现实运作中,保理业务有不同的操作方法,因此有多种类型。根据风险承当形式,保理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1)有追讨权的保理和无追讨权的保理。
倘若依照保理商是否有追讨权来界定,保理可以分为有追讨权的保理和无追讨权的保理。假如保理商对毫无争议的已核准的预收账款提供坏帐担保,则称为无追讨权保理,此时保理商必须为每位卖方顾客确定垫款额,以分辨已核准与未核准预收账款应收账款保理,这种保理业务较常见。另一类是有追讨权保理,此时保理商不负责初审卖方资信应收账款保理,不确定垫款额度,也不提供坏帐担保,仅提供贸易融资、账户管理及债款回收等服务。假如出现坏帐,无论其缘由怎样,保理商都有权向供货商追讨预付款。
(2)明保理和暗保理。
按保理商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卖方来界定,保理可以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暗保理即供货商为了防止让对方晓得自己因流动资金不足而出售预收账款网校头条,并不将保理商的参与通知给卖方,款项到期时仍由供货商出面催收,再向保理商还清预付款。
(3)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假如保理商提供预付款融资,则为融资保理,又称为折扣保理。由于供货商将收据交给保理商时,只要在信用销售额度内的已核准预收账款,保理商立刻支付不超过收据金额80%的现款,余额待收妥后还清,假如保理商不提供预收账款融资,而是在垫款到期时才支付,则为到期保理,届时不管款项是否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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