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15 21:13:53作者:佚名
竞购单位和个人使用竞购收据时,出具的数目、金额必须真实、完整,并按收据序号次序和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出具。不得越号、拆本填开,不得虚开、转借、为别人代开或出具大头小尾收据。票、款、物必须相符。
第十一条主管国家税务大队(所)应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竞购单位和个人的大宗竞购活动推行重点跟踪监控管理。并定期派员到竞购规模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库存盘点今日网校,实地核实,严格执行货物出入库制度河北国税发票查询,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查证情况与所出具的竞购收据数目、金额进行核实,发觉问题的要跟踪调查,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具有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资格的竞购单位和个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其出具的竞购收据不得作为抵扣销项税额的账簿。
(一)未按规定领购收据(包括异地竞购农业产品时,未使用竞购地收据的);
(二)未按规定出具收据;
(二)超过工商部门批准竞购范围使用收据。
第十三条竞购收据只能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
竞购单位和个人到本县(区、市)以外竞购地竞购农业产品时,可持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使用竞购地的竞购收据。
与其它单位和经营者发生竞购农产品业务时,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增值税专用收据或普通收据,经主管国家税务大队(所)初审后可作为抵扣账簿。
第十四条农产品竞购规模较大的竞购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将采购的农业产品品种、采购地、价格、数量、采购时问等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主管国家税务大队(所)应指定专人专门负责相关纳税人的管理并每月对所辖使用竞购收据的单位和个人的下述情况进行督查。
(一)出具的竞购收据是否是在竞购业务发生时填开、是否有汇总填开情况;
(二)竞购收据的购领、开具、保管、结存是否和收据购领簿相符;
(三)核实其竞购的农业产品的购销存情况与资金收付情况是否相符;
(四)依据使用竞购收据的单位和个人的设备数目、生产规模、生产能力进行剖析,调查设备合理日生产能力,推测月生产能力、年生产能力,计算其最大年生产量,依据计算的月生产量、年生产量,测量其实现销售收入与其生产能力是否相匹配,合理的测算确定其投入产出百分比,对其产值与收购数目进行比较剖析,判定其竞购数目是否异常,是否符合该类竞购单位和个人的纳税测算情况;
(五)比较使用竞购收据的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竞购价位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竞购价钱,判定其是否存在虚报竞购价钱问题;
(六)比较使用竞购收据的单位和个人当期开票数目与其当期现金账、银行存款账,核实纳税人出具的付款凭单与农行付款记、录,看其是否相符,判定纳税人有无虚开竞购收据问题。
第十六条地税机关应完善和健全竞购单位和个人的纳税评估办法,加强纳税评税力度,施行有效监控。按照竞购单位和个人的竞购价、销售价情况,出具竞购收据量和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等情况进行纳税评估。
第十七条主管国家税务大队(所)每月对竞购收据使用情况的对帐不多于一次。
主管国家税务大队(所)在督察巡管过程中要依据所辖竞购单位业务量的多少,采取随机抽验的方式对各单位每月出具的竞购收据进行对帐,按照竞购业务量的多少,由县、区国家税务局确定抽检比列。
主管国家税务大队(所)对竞购收据的对帐主要是依据竞购单位和个人发生竞购业务记载的转让人的有关情况,入户对转让人的身分、农业产品自产数目、销售数目、销售价钱等情况进行核实。
使用竞购收据的单位和个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可扩大对帐范围。
(一)增值税税赋率显著过低的;
(二)投入产出比显著过低的;
(三)竞购价钱显著偏低的;
(四)竞购数额较大且同一转让人多次销售的;
(五)其他情形须要对帐的,由各省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十八条督察、稽核结束后要制做督察、稽核报告,发觉异常情况应及晨报告县(区)国家税务局施行稽查。
第+九条主管国家税务大队(所)对使用竞购收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督察或对帐时,必须有详尽记录,并作为日常管理资料,纳入年度考评范围。
第二十条主管国家税务大队(所)应结合当地实际构建竞购收据管理预警机制。在竞购收据使用管理、日常税收管理、巡查巡管和纳税评估工作中,应及时对已把握的竞购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收购收据使用变化和检测情况进行综合剖析比对,发觉异常问题的,及时上报预警报告。
第二十一条竞购收据的单位和个人违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地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管理办法》及其施行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税务人员在竞购收据管理中拘私舞弊或则玩忽职守河北国税发票查询,导致竞购单位和个人违背收据管理规定,导致税收流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国家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