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6-08 07:23:28作者:admin2
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主要作了以下规定:(1) 依法生育的权利;(2) 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 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 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 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6) 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 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 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实有人口管理的概念。实有人口管理是指以派出所为单位,把实际居住的常住人口、寄住人口、未落常住人口人员、暂住人口以及境外居民人员全部纳入工作范围,加强登记管理,掌握基本情况,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1、常住人口:是指公民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由户口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户籍的人口。
2、寄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在户口所在城市、乡镇的行政区域以内居住的人员。
3、未落常住户口人员:指手持出生证、释放证、退伍证、迁移证未落户的人员或无户口的人员。
4、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在所在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到户口所在城市、乡镇的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人员。
5、境外居住人员:是指在公安派出所辖区内居住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
(二)实有人口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1、指导思想: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现实斗争、服务人民群众。
2、总体目标:各类人口底数清、情况明,对辖区违法犯罪嫌疑人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提供得出。
3、管理工作总的要求:以房屋为载体,以入户调查为手段,了解掌握居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分别落实管控措施,及时采集变更人口信息,做到清楚辖区实有人口数,熟悉掌握重点对象情况,了解一般人员情况,人口信息达到“”全、新、实、准”的要求,主动、热情服务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