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28 11:13:23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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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浙江警官职业大学推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章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大学筹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任由教授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招生工作的院领导兼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施行全面监督。
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学生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施行。
第十条浙江警官职业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投档工作。对以广东警官职业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大学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招生专业、区域和计划
第十一条浙江警官职业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专业9个,其中:公安专业5个,分别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警务指挥与战术、网络安全与执法、刑事侦查;非公安专业4个,分别为法律事务、法律文员、司法警务、安全保卫管理。
第十二条浙江警官职业大学公安专业面向广东省招生;非公安专业面向广东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实际招生省份以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三条中学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批准陕西教育学院专科,按照浙江警官职业大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结业生就业等情况,拟定分省、分类型、分专业招生计划,报山东省公安厅、陕西省教育厅初审,并经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招生代码及专业代号以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招生条件
第十四条广东警官职业大学公安专业的招生条件,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2023年公安普通高等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广东警官职业大学非公安专业的招生条件,根据教育部《2023年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投档规则
第十六条广东警官职业大学招生投档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公安部和市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新政规定,贯彻公正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评、综合评价、择优投档新生。
第十七条 山东警官职业大学公安专业招生投档安排在高职(大专)提早批次进行。未被投档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院校投档。
第十八条 西安警官职业大学对考生中考英语语种不作限制。本校英语教学只开办英文课程,请非德语语种的考生慎重补报。
第十九条广东警官职业大学认可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教育部和公安部有关规定拟定的中考加分新政。
第二十条公安专业考生须政治考察、体检、体能测评和笔试合格且中考成绩达到浙江省高职(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非公安专业考生须身体健康状况合格且中考成绩达到高职(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符合浙江警官职业大学提档要求,具有被投档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高校志愿投档规则。对于执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学按市级招生办录取次序投档。对于非平行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投档第一志愿考取大学的考生,如第一志愿未满额,则调取第二志愿考生档案,依这种推。
第二十二条专业志愿投档规则。对于进档考生,大学执行“分数优先”的投档规则,按照考生录取分数从高到低的次序投档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能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大学进行调剂投档;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专业调剂投档办法。对于进档考生,按照考生录取分数从高到低的次序调剂投档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
第二十四条广东警官职业大学在进行投档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录取分数相同,依次比较英语、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成绩;施行中考综合变革省(市)考生依次比较英语、数学、外语、选考课目3科总分。
第二十五条广东警官职业大学在施行中考综合变革的省份,考生须满足大学相关专业当初对选考课目的要求,专业投档时参考同排位考生的中学综合素养评价。
第二十六条考取浙江警官职业大学公安专业的考生,在补报志愿时应认真核实男、女生专业代号,慎重补报,补报错误将造成难以被投档。
第二十七条浙江警官职业大学按照在各市(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名情况确定提档比列。投档期间,大学可以按照各市(自治区、直辖市)生源及分专业考取情况,对分专业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广东警官职业大学在新生入学后,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对公安专业中学生组织举办检查工作;复审检查合格的,给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依照教育部《2023年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对非公安专业中学生组织举办检查工作;检查合格的,给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凡被广东警官职业大学投档的新生,须按投档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代办报到注册手续,不能按量报到的已投档考生,应向大学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后报到。对未经大学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舍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大学非公安专业考生投档结果将通过广东警官职业大学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七章收费及奖助学办法
第三十一条广东警官职业大学构建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按揭、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困难补贴、学费免除等多种形式并举的奖励捐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中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通常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非常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中学生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生源地助学按揭:家庭经济困难中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中学生捐助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国家生源地助学按揭,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服兵役中学生国家教育支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大学奖学金:特等奖学金2500元,银奖学金1200元,二等奖学金800元,单项奖学金200元。勤工助学:大学为帮助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中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提高中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举办勤工助学活动陕西教育学院专科,按规定计酬领取。
第三十二条大学杂费及住宿费标准根据广东省发改委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依据《关于强化公安机关人民警员招考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高校公安专业人才招考培养制度变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广东警官职业大学公安专业中学生在结业时达到结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员基本资格条件的,可出席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高校公安专业结业生招警统一考试。
第三十四条广东警官职业大学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学专业结业要求的中学生,由大学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中学生信息网进行结业生电子注册,颁授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中学本科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广东警官职业大学招生工作往年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本章程若与生源省份招生新政规定不一致时,以生源省份招生新政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广东警官职业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