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07 08:08:29作者:佚名
国家教育部与香港非常行政区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便利大陆高等中学(包括大陆经批准承当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下同)与香港非常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高等中学依法颁授给中学生的学历及学位的互相承认,进一步强化大陆和香港特区在教育领域的合作,推动两地中学生交流,按照“一国两制”方针澳门科技大学报名,就互相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及学位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工作机制
一、双方将各自指定适当的机构,并通报对方。双方提供有关互认信息以及专业意见,包括:
(一)双方指定机构按照使用的法律和学制的具体实践情况,提出有关学历及学位的专业意见。
(二)双方指定机构可就两地高等教育学制和高等教育学历及学位的比较向两地的高等中学提供专业意见,以推动学术交流和合作。
二、双方指定机构将向对方提供有关两地各自认可的高等中学的信息名单。
三、对于本条第二款的内容,两地各自认可的高等中学是指在当地拥有高职(本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副学士文凭、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中学。有关名单的信息将由双方指定机构保存,定期更新,并及时通知对方。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备忘录适用于:
(一)在大陆方面包括:高职(本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二)在香港特区方面包括:副学士文凭,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二、为促进中学生交流,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地高等中学在课程学分认可领域举办合作。
第三条入学资格
双方根据各自现行的法律及相关法规之规定,以及两地高等中学的要求制订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历及学位与升学申请
一、已获得由认可的大陆高等中学颁授的高职(本科)学历者,可以申请攻读香港特区高等中学的学士学位。
二、已获得由认可的大陆高等中学颁授的大专学历或学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香港特区高等中学的硕士学位。
三、已获得由认可的大陆高等中学颁授的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香港特区高等中学的博士学位。
四、已获得由认可的大陆高等中学颁授的大专学历或学士学位,且成绩优异并顺利完成高质量论文或则研究工作者澳门科技大学报名,可以直接申请攻读香港特区高等中学的博士学位。
五、已获得由认可的香港特区高等中学颁授的副学士文凭者,可以申请攻读大陆高等中学的大专学历、学士学位。
六、已获得由认可的香港特区高等中学颁授的学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大陆高等中学的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七、已获得由认可的香港特区高等中学颁授的硕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大陆高等中学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八、已获得由认可的香港特区高等中学颁授的学士学位,且成绩优异并顺利完成高质量论文或则研究工作者,可以直接申请攻读大陆高等中学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九、双方尊重两地高等中学根据其有关规定进行招生的自主权。
第五条学历及学位的核查机制
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地学历及学位核查工作,推进并协调构建有关工作机制,双方指定机构可协助查证两地高等中学学历及学位资料。
第六条后续活动
一、双方将保持密切联系,并鼓励和便利双方指定机构与其他相关组织之间的合作。
二、双方指定机构将保持密切联系,直接就学历及学位互认交换专业意见。
三、若双方同意,可以在须要时举行大会,讨论有关问题。
第七条有效期
本备忘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提早三个月通知对方,取消本备忘录。
本备忘录于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在上海签署,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