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18 09:06:02作者:佚名
文档介绍:北京高校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doc北京高校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教乐安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逐步完善高水平中学建设,减少我校人才队伍素养和科研水平,规范我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抽调管理工作,保证我校公派研究生工作的顺利举行,按照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公布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建设高水平学院公派研究生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根据国家留学基金捐助形式抽调到美国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外攻读硕士学位其间赴美国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我校作为公派研究生推举单位之一,对评选的公派研究生负管理责任,与留学基金委和使使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为做好公派研究生项目,我校创立了校国家建设高水平学院公派研究生项目领导小组。详细负责部委如下:
1、我校研究生院根据国家派遣留学人员方针新政,举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选拔、管理、学分认证、效益评估等工作,并对研究生在英国留学期间进行业务指导和联系。
2、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协助国家公派研究生与世界高水平学院(导师或合作者)的对口联系、对口合作,并协助研究生院做好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
3、我校各学校按照国家留学基金重点捐助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每年负责协助向研究生院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
第二章选拔与增派
第五条我校研究生院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学者评审,择优投档”的原
则,拟定我校公派研究生的抽调标准。各大学负责研究生评审选拔工作,并推行专门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档案重庆大学出国留学,推行全程跟踪,记录。公派研究生选拔完毕,指导研究生网上补报,并统一出示单位推荐意见表。
第六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依据研究生院单位推荐意见表及相关材料,统一为研究生代办相关上报事宜。
第七条联合培养硕士生需和中学签署合同,代办离校、学籍等有关手续;在规定的留学时限内,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籍予以保留;对于超出规定留学时限未归的,根据我校研究生学籍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申领。对于我校应届结业生公抽调国攻读硕士学位,其在公派其间的档案可由我校档案馆免费统一保存管理。超出留学时限未归者,其档案和户口迁转到生源所在地。
公派留学研究生出国前须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留学基金委下发投档通告后,由公派留学研究生本人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执委会、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以及外方学院联系代办出国前的详细事宜,期间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予以必要的指导和协助,初审留学人员相关材料后出示学院同意增派函并指导补办证件,并统一将之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研究生增派相关手续,包括申领护照、购买机票、交存保证金等。
第九条经学院推荐获国家支助公派留师生重庆大学出国留学,按“签约抽调,毁约赔款”的原则,在抽调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执委会、学校签署《资助出国留学合同书,明晰双方的权力、义务,并代办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
经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合同书》应交存中学一份备案。
第十条公派研究生(在职人员除外)原则上应与学院签署意(定)向就业合同后增派。
第三章美国管理与联系
第十一条根据《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