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2 17:05:36作者:佚名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佛山科技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艺、劳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佛山科技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84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仙溪校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广运路33号;邮政编码:
江湾校区: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18号;邮政编码:
河滨校区:佛山市禅城区河滨路5号;邮政编码: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制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佛山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结业)证书颁发: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我校学籍并达到所学专业毕业(结业)要求的,颁发佛山科技大学普通学院毕业(结业)证书的时间。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退学的学生,根据具体情况,发给毕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佛山科技学院分数线,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对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政策,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办理全日制本科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相关考试命题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督导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督导。录取期间,成立信访小组贝语网校,派专人处理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学生所在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得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额的1%,目的是控制生源质量,解决因调整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候选人的专业。
第五章 入场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责任、招生监管”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相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艺、体等各项素质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物理)和艺术、体育单独制定的招生控制分数进行网上招生。
第十八条 学生报考广东省本科层次院校和专业时,必须通过与计入学院总成绩的三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修科目相对应的三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修科目。入学考试。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招生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招生的省(区、市),学校可以根据省招生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招生细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的微调方案和调整比例。
第二十条:考生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招生最低分,且符合学校备案要求的,根据成绩择优录取、专业志向以及学校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一条 普通专业(历史、物理)分级时,各省(区、市)选拔细则公布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录取情况从高到低排序。排名靠前的第一主选考生将优先安排。如果专业已满,则对学生后续的专业选择进行一一核对。当考生总分排名相同时,优先考虑已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艺术、体育统考分专业时,各省(区、市)选拔规则公布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成绩第一”的原则实施后,以评选总成绩优先。综合成绩最低的考生将被录取,排名最高的考生将被录取。如果考生总分相同,则按照排名选择得分最高的考生。排名相同时,优先考虑修读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专业的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可在学校网站查询。招生时,如生源不平衡,集团内各专业间的计划将进行调整,录取相关考生。
第二十四条 考生选择的专业全部未被录取,如有专业调整的,按照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调至同校专业组内有空缺且符合条件的专业相关专业要求。入场;不符合调整要求的考生将被取消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佛山科技学院分数线,非英语考生务必谨慎申请。
申请英语(含教师教育)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必须达到110分(满分制150分)。
第二十六条 加分、住宿入住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施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应当执行高考改革和招生相关政策。考生填写的专业偏好必须符合专业公布的学科要求。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入学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取消学生入学体检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堂〔2010〕第 2) 条应予以实施。对于残疾考生,生活自理能力强、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可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储能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化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化学工程与技术、资源循环利用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园艺、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动物理科、兽医、生物工程、口腔医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护理、学前教育(师范)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建筑学、风景园林、交通工程、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工业设计,数字媒体技术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
第二十九条 因用人单位对身体条件有要求,旅游管理专业要求五官端正,护理专业要求四肢健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聘者请谨慎报名。
第三十条 新生录取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办公厅办公厅关于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体检规定》根据《关于取消乙肝检测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生的身份将被重新审查。对体检不符合要求或者不适合就读所录取专业的,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改变专业或者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三十一条 通过学校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并报到。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考核。在报名、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
新生入学审核相关工作按照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委〔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文科专业5050元/生;理工、外语专业5710元/生;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农业专业4568元/生;医学专业6380元/生;学年。
住宿费标准:750-1700元/生、学年,按实际入住情况收费。
环境工程(中外合作)、产品设计(联合培养)、数字媒体技术(联合培养)、旅游管理(联合培养)学费:44800元/生;学年;如果学生在国外(海外)学习,期间需要照常在学校缴纳学费。出国留学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等由合作院校按照其相关标准收取。详情请参阅学校网站。
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1.奖学金
(一)设有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和名额以省教育厅通知为准;
(2)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奖学金、科技学术创新奖、文体优秀奖、学生带头人标兵、优秀毕业生奖等奖项并按照《佛山科技大学奖学金条例》获得相应奖学金。和工科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2. 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金额及名额以省教育厅通知为准;
(二)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籍地提供的助学贷款,贷款金额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校内勤工俭学;
(4)其他资助政策:如临时困难补助、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包括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报销、退役后返校学费免收)、退役军人国家资助(包括免收军人学费)等。退役军人及退役军人学费减免)国家助学金)、广东省大学新生专项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社会捐赠奖学金等。
第十章 招生咨询、监督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