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13 14:10:10作者:佚名
实践中,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的,一般会要求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报酬。 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为恢复劳动关系而计算拖欠工资。 没有明确的规定。 各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指导意见,但并不完全相同。 主要观点如下:
1、正常工作工资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一)》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作出的决定因实质性问题被依法撤销的2024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上述期间的工资。
2、该职工最近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定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职工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应当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为劳动者的工资。 雇员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职工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2024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应当全部退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当地员工平均工资
《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工资标准为同期本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