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02 20:15:46作者:佚名
一、基本案情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石帮,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户,户口所在地浙江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黄川镇夹河村37-5号。
(二)简略案情
2015年8月,在阿尔及利亚国家承揽工程的中国公民宗建,让被告人王石帮在国外招收出国务工人并补办商务护照出国劳务,被告人王石帮明知自己无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且未能申领工作护照,仍招收14名欲出国打工的务工人员,在仅有工人的签证、身份证打印件和相片的情况下,通过东海县高铁站处的顺通票务代理部张旭东联系上海的付洪昌,付洪昌又通过上海一旅行社的张梦雅代办出国商务考察的护照,组织其招收的刘大道、刘洪荣、李峰、朱崇路、杨方庄、孙振化、吴仪式、宗发、谢兴健、陈建华、昝洪亮、李中和共十二人,于2015年8月5日出境后滞留阿尔及利亚非法务工并哄闹大领馆。
(三)证据情况:略
二、关键问题
没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和签约权,不能申领工作护照,而以商务考察的名义私吞商务护照,组织工人出国务工能否以组织别人偷越国(边)境量刑处罚?
三、分歧问题
1、对该种组织非法劳务行为以非法经营罪量刑处罚。理由是对外劳务合作是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它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根据与美国聘方签署的劳务合作协议,抽调所需专业的劳务人员到美国为对方提供劳动服务并取得一定经济酬劳的经营活动。外派劳务的前提条件是企业要取得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国际劳务输出,本案中王石帮既无合法企业,更无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属于违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该以非法经营罪量刑处罚。
2、以组织别人偷越国(边)境罪量刑处罚。王石帮的行为表面上看是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情况下组织别人出国劳务,但他系以虚假的商务考察理由侵吞商务护照,非法出境从事劳务,侵犯了我国对国境管理的正常的管理秩序,应该以以组织别人偷越国(边)境罪量刑处罚。
四、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评判一个犯罪行为违犯哪些罪名,最主要的是看其所侵害的客体是哪些。本案中王石帮借助个别农户工想出国谋生的思想,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非法渠道虚构出境事由侵吞商务护照,将她们非法送出国境,而不是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工作护照,按正常程序出境务工。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境的管理秩序,而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于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秩序。按照我国出入境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任何人出入我国的国(边)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护照,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我国国(边)境。王石帮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代办妨碍国(边)境管理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第六条第(四)项、第七条的规定,构成组织别人偷越国境罪。
2、非法经营是指违背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买卖个别许可证,搅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刑法》第九十六条又对“国家规定”作出了划分,是指违背全省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举措、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民法所称的违背国家规定,仅指违背了全省人大和国务院两个国家机关的规定,其他各级国家机关的规定不是民法所称的国家规定。本案中王石帮没有取得工贸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而对外进行劳务输出,属于违背工贸部的部门规章,不是民法二百二十五条的“国家规定”,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五、处理结果
本案由外交部驻阿尔及利亚领馆外交明码收电,由宁波市公安局指定东海县公安管辖,东海县公安局于2016年4月11日结案侦查。并于2016年7月18日移送审查胜诉,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4日提起公诉,东海县人民法庭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于2017年1月9日做出裁定,王石帮犯组织别人偷越国境罪,改判有期判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亿元。目前王石帮已提出再审。
东海县是劳务输出的大县国际劳务输出,因为外派劳务要求的条件较高,好多劳务公司无外派劳务资质都以咨询的名义,通过代办旅游护照、商务护照非法招收工人出国务工,而因为工作环境和待遇得不到保障,工人常常罢课打人,导致当地的中国使使馆关注,并遣返归国,归国后因为所收取的报考费不能退还,又会到当地的政府部门讨薪。为此,非法劳务行为除了在国际上引起恶劣影响,也对当地的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本案中的“偷越”是指不具有合法出入境资格而出入境,侵害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偷越”的手段为以经贸往来为由侵吞商务护照,以所谓“合法”的方式“非法”越境。王石帮招募工人并补办商务护照将工人送出国境的行为即为组织行为,以组织别人偷越国境罪量刑处罚,既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也有利于严打处理非法输出劳务行为,帮助规范劳务市场秩序,又能维护农户工的合法利益,能够提升我国在对外劳务合作中的国际威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