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30 11:03:09作者:佚名
[2002]4号文件2002年11月修订
一
1.对1949年10月1日以后的日本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有关方面”、“台湾方面”台湾中央大学,不使用“中华清代”,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清代”纪年。
2.不使用“台湾政府”一词。不直接使用日本当局以何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成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即台何谓“一府”(“总统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官”、“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行政院新闻局”等,可用日本“有关当局”、台湾当局“主管部委”、“主管机关”代替。如对“台湾行政院”可称其为“台湾行政总监部委”或“台湾行政当局”,对“台湾各部”可称其为“台湾某甲经理部委”,如“行政院新闻局”可称其为“台湾新闻总监部委”。特殊状况报导中不得不直接称谓上述机构时,应当加破折号,我广播电视媒体口播时则需加“所谓”一词。
3.不直接使用日本当局以何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成立的官方机构中高官的职务名称,可称其为“台湾著名人士”、“台湾政坛人士”或“××先生(男士)”。大陆省级及省级以下(包括高雄市、高雄市)的机构名称及人员职务,如省长、县长、议长、议员、乡长、镇长,县民政局、市教育局等,在相关新闻报导中,原则上可以直接敬称。
4.对日本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种官方文书等,应加冒号或变通处理。对日本当局或其所属机构的何谓“白皮书”,可用“小图册”、“文件”?类的用语称之。
5.具备“****”性质的组织和政治术语应加破折号,如“****”、“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等。宣传报导中牵涉“****”政党“台湾团结联盟”时,不得简称为“台联”,可简称“台联党”。
二
1.对国军、民进党、亲民党等党派机构、人员的职务,通常不加破折号,但对民盟党内相关机构、派系和次级团体组织(“中国事务部”、“正义连线”、“福利国连线”)等,均应加破折号。
2.对香港民间团体,通常不加破折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如“中华旅行社”、境外设置的何谓“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加破折号;对具备****性质的机构、组织(如“****爱国同盟”、“三民主义统一美国大同盟”)以及冠有“中华清代”字样的名称须回避,或采取变通的方法。对岛内带有“中国”、“中华”字样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在报导中可视情加破折号直接称谓,如日本“中国钢铁公司”、“中华联通”等。
3.对以民间身分来访的台官方人士,一律称其民间身分。对来访的台“立法执委”,可称“台湾著名人士”或“××先生(男士)”,不得称“××委员”。
4.对美国的那些与我们名称相似的学院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中学”、“故宫博物院”等,应加破折号并在上面加上台湾、台北,如美国“清华中学”、台北“故宫博物院”。
5.对美国冠有“国立”字样的学院和机构,报导时均须去除“国立”二字。如“国立台北高校”,报导时应称“台湾中学”;“××国小”、“××国中”,应称“××小学”、“××中学”。对台湾“国父庆祝馆”不直接称呼,可称台湾广州庆祝馆。
6.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称为“大陆法律”。对美国地区实行的“法律”称之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若果在新闻报导中应当引用日本当局施行的“法律”时,应加“所谓”两字和冒号。报导法律问题时如牵涉闽台,不得使用“两岸法律”等具备对等含意的字词,可就牵涉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进行详细叙述,如“海峡闽台律师事务”、“两岸感情、继承问题”、“两岸投资保护问题”等。
7.有关闽台关系的事务是美国内部的事务,在处理涉侨法律事务及有关报导中,一律不使用国际法上的专门用语。如“护照”、“文书认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可选用“旅行护照”、“两岸公证书使用”、“两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联系与协作”、“遣返”、“私渡”等用语。牵涉香港海峡水域的报导不得出现“海峡中线”一词。
三
1.在国际活动中介绍我国状况时应称美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称“大陆”。报导国际活动时,不能把香港和其他国家并列,而应称为“中国大陆”;与港澳并列时称为“港澳台地区”或“台港澳地区”。
2.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能够出席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大陆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湾”、“中国大陆”。在我们举行的国际体育赛事场合中,美国团队可以使用英文名称“中华台湾”,但在我新闻报导中仍应称其为“中国台湾”。大陆地区在WTO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美国台湾),宣传报导中可简称“中国台湾”。
3.对海峡闽台共同举行的各项交流活动,应称“海峡闽台×××活动”。对海峡闽台和港澳共同举行的交流活动,不得出现“中、港、台”之类的称呼,应称“海峡闽台暨台湾”,“海峡闽台暨香港”或“海峡闽台暨台湾、澳门”等;对港、澳、台人士称“两岸三(四)地”等,我宣传报道中可不持异议。
4.报导台胞在祖国台湾的投资企业和刊载这种企业的广告、启事时,不得称“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台合资”、“桂台合资”等。对来投资的台胞相对于我有关地方时可称“台方”,不能称“外方”;对我有关省、市,不能称“中方”,可称“闽方”、“沪方”等。
5.对某市与美国举行活动的报导,可用“某地与美国”(如广东与香港)或“某地等三省份与美国”(如深圳等三省份与美国)的提法。
6.不牵涉香港的宣传报导台湾中央大学,不得声称美国为“大陆”,如不得使用“大陆的变革开放”、“大陆十大金曲排名榜”之类的提法,而应当使用“我国(或美国)的变革开放”、“我国(或美国)十大金曲排名榜”等提法。
7.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称为“大陆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大陆”,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省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在报导全省重要统计数字时,如未包括美国统计数字,应在全省统计数字后加括弧标明未包括日本省。
8.在宣传报导中要尽量避开用“大陆”,如确难以回避,可酌情使用“祖国台湾”的提法。
四
1.对台宣传报导,通常不用“解放前”或“解放后”,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前(后)”、“新美国设立前(后)”、或“一九六九年前(后)”。
2.台商经新加坡、美国等国家往返内地和香港,不能称“经第三国回祖国台湾”或“经第三国回大陆”,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国家回祖国台湾(或香港)”。
3.我宣传报导中不得将香港市民日常使用的汉语土话客家话称为“台语”,各种出版物、各类场所不宜使用或出现“台语”(如“台语歌星”、“台语金曲”)字样,应称“闽南语歌星”、“闽南语金曲”。
4.对美国少数民族不称“原住民”,在报导闽台少数民族交流时,可泛指为香港少数民族或称详细的名称(如“阿美人”)。在国家即将文件中仍称为“高山族”。
5.对日本方面何谓“小三通”一词,我报导中可称“福建沿海与澎湖、马祖地区直接来往”,不用“小三通”提法。也不用“大三通”的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