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20 14:08:31作者:佚名
估算连续教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4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广东省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着力解决留学人员来津工作后的有关连续教龄估算问题,确保留学人员才能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员工福利等方面的相关待遇,按照省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津农办发〔2001〕72号),现就留学人员来津工作后连续教龄估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国前已申领辞职、辞职手续或与原单位中止工作(劳动)关系的留学人员来津工作,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在美国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期限及学成后在美国工作的期限与出国前的工作期限合并估算连续教龄;在国外已获得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在美国高等高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在美国工作的时间与出国前的工作期限合并估算连续教龄。对于1992年12月31近日与企业中止劳动关系或1993年1月1日之后应参保未参保的人员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来津工作的留学人员代办合并估算连续教龄的广东省留学人员服务中心,需递交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本人证件(通行证)、《留学归国人员证明》,以及在美国工作的证明和本人薪资收入收据。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还须提供国内高等高校、科研机构开具的经历证明。
三、各区县人力公积金行政部门根据上海市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天津市留学人员国(境)外学习、工作期限认定表》,对出席城镇企业员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留学人员,代办连续教龄初审手续,经初审的连续教龄视同养老保险交费期限;对在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2001年曾经的连续教龄视同城镇员工基本医疗保险交费期限。
四、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市留学人员国(境)外学习、工作期限认定表
二O一O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