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1-25 08:14:43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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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上法律
对于债权人来说,一些老债务人实在令人厌恶:一方面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转移资产、抗拒法院执行;另一方面,他们安排孩子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即“贵族学校”或“国际学校”)。
上述情况并不少见,笔者最近也遇到过。
法律对此没有限制吗?
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成都十大贵族学校,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下列高消费和工作所必需的非生活消费行为:(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执行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况屡见不鲜。送达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令》也会提示“不得安排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实践中的法律
但执行效果却远不理想。
一方面,老赖会听话吗?
如果人家敢拒绝履行判决,怎么能主动安排孩子退学转学呢?
另一方面,执行法院是万能的吗?
毕竟法院不是老赖的亲友,很难全面了解他的家庭情况;法院没有大量的人力和三头六臂来调查每个被处决者的各个方面。
可以说,上述限制老赖的规定在司法层面是闲置的。
2018年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诉讼
在此背景下,率先启动该条款的法院和案件,势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与往年一样,多家法律领域领先机构联合发布了2018年中国十大影响力诉讼案。第五件是“限制失信人蒋某某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案”。 ”
在这种情况下:
2016年11月,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蒋某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但拒绝履行,构成失信行为,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须予执行。
2018年7月,邛崃法院对江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第(7)条明确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2018年8月,执行法官接到线索称,江某拒绝表演后,其子女就读于成都市金牛区一所高收费民办小学。年费高达数万元。经查,费用均由江某支付。支付。
随后,邛崃法院限制江某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并向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及涉案民办学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限制江某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学校。与所在教育部门沟通协调,在新学期开学前将姜某的孩子转入公立学校。
对于该案的价值,主办方评论道:
“本案执行过程中,考虑到‘坚守法律底线’、‘保护合法权益’的价值观。一方面,限制被执行人子女一方面成都十大贵族学校,教育部门联合转入公立学校,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保障了被执行人子女的受教育权,实现了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例为其他地区类似案例的实施提供了可操作的模式,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随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等法院也纷纷效仿,对类似案件被执行人的子女发出限制令,禁止其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
律师调查令
对于上述案件,细心的读者可能会有一个疑问:执行法官是如何得知被执行人子女就读私立高收费学校的线索的?
可以想象,是申请执行人提供的。
一般来说,如果被执行人早年就安排孩子出生在国外,即使目前在国内读书,他的教育路径也会与大多数孩子不同。未来他会经常去国际学校读书,出国留学。这时,申请执行人需要查明其就读的具体学校并向执行法院提供。
但申请执行人通常并不了解这些细节,一般来说,到了执行阶段,被执行人都比较低调,很难获取相关信息。
真的有必要每天早晚到被处决的人家门口跟着吗?
除非有很深的恩怨,申请执行人一般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而律师更难做到。
司法部门也意识到了困难,广东高院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2020年4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干问题的解答》公布。第十六个问题是:“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及其子女上学的高额费用。”上私立学校要注意什么?
答案:“1.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执行的需要,可以直接或者下达律师调查令,请求教育部门或者有关学校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就读的学校名称或者其/她的孩子、入学时间和父母状况。信息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获取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支付信息或信息。”
以上是个好消息,意味着问题可以通过律师调查令得到解决!
有了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的律师可以直接向当地教育局调查取证,查出老人安排孩子就读哪所国际学校。教育局出具的材料不仅证据有力,而且不会对律师执业构成任何风险。
什么是“高收费”私立学校?
民办学校很好理解,但“高收费”民办学校该如何认定呢?
广东高院上述答复回应称:“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所在城市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会同教育、物价主管部门确定高收入人群名单。” ——对辖区内民办学校收费并向社会公布。”
笔者尚未找到广东省辖区内法院公布的高收费民办学校名单。
那么,法院如何认定个案中的“高额费用”呢?
在(2020)粤01执一710号执行异议案裁定书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在“本院观点”部分对什么是“高额收费”进行了解释:“本院认为,高额收费是指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经营所需的消费限额,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最低收入水平和被执行人的情况。据此,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除生活必需品以外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制家庭生活必需品以外的消费,应该是这个规定的应有之义。”
再结合本案的讨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李某江的儿子李某某就读的广州市番禺区xx学校的学费,达到72,600元/年(走读生),寄宿生的学费更高,达到82,900元/年,这个收费标准也是私立中很高的收费标准之一。广州各区初中的收费标准明显高于广州普通民办学校。
同时,收费标准也超过了广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广州市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5052元的标准,也超过了2019年广州市城镇常住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全年增加45049元。其中,广州市教育文化娱乐支出占常住居民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3.6%,标准为6126.66元。
被执行人李某江至今未还清拖欠申请执行人梁某明的钱,而其子女则在私立学校上学,学费高昂。这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
由上可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考的标准不仅是“当地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45049元,更重要的是“教育文化娱乐支出比重” ,即人均每年6126.66元!
以此推算,涉案学校的收费已超出参考值十几倍,显然是“高额收费”。
老人与配偶“假离婚”有用吗?
一些当事人在评估应诉风险时,就已经预感到自己未来可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个时候,他们最关心的不是自己的名誉,而是孩子能否继续在国际学校读书。
当事人还可以进一步思考:我提前和配偶假离婚,让配偶交学费怎么样?这样一来,就算我上了黑名单,大概也不会影响孩子的学业吧?
这种思路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在司法层面却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老赖即使与配偶离婚,也只是解除夫妻关系,而不能解除亲子关系。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按照法律规定,他们仍然不能就读私立高收费学校。
例如,在(2019)川0503司法案第46号中,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异议人姚某主张袁某某的私塾款系其个人资金,袁某某的理由是:为何就读私立学校的行为与被执行人袁梅无关,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袁某的儿子,袁某某和袁某的父子关系是无法割断的。袁某某在限制消费令生效后就读民办高收费学校的新行为与袁某脱不了干系。他认为,对于袁某某就读私立高收费学校的行为,本院不会采纳与袁梅无关的意见。袁xx在成为未成年人之前网校头条,一直是袁、姚的孩子,在祖国未成年。”
另一方面,广东高院此前的答复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子女没有支付高额私人费用,被执行人的财产属于学校,请求解除限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但笔者尚未找到引用广东高院规定并成功撤销相关执行通知书的司法案例。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
俗话说“百害而无一利”,这一传统也体现在工作的执行上。
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不当减少财产,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限制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接受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诚信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二十条规定:“准确认识对被执行人子女的限制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它是私立学校,如果其收费不超过正常标准,则不属于限制范围。
人民法院采取该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接受正常教育的权利;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采取的措施有误报道、曲解的,应当及时作出回应、澄清。
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应当与被执行人子女及学校做好沟通,尽量避免发生不利后果。对被处决者子女的影响。 ”
上述广东高院的答复也体现了“文明执行”的理念:“实践中,为了保障被执行人或其子女的受教育权,人民法院除了发出通知书外,向被执行人所在地学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还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 被执行人或者其子女户籍所在地、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各地将下发协助实施通知书,以便两地教育部门可以及时了解并协调学生的学位情况。
从温和执行、和谐执行的角度出发,对被执行人及其子女的毕业年级不做任何限制。 ”
写在最后
在执行案件中,不仅需要通过查封、冻结、拘留等“硬手段”直接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且面对更加困难的被执行人,还有必要限制高消费(包括限制孩子上国际学校)。通过“软控制”来威慑和突破他们的心理防线。只有软硬措施并举,才能更好解决落实难的问题。